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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
 
                    以嘉庆朝的秧参案为例的探讨
                   蒋 竹 山


人参前 言
   清代东北的野生人参是一种对生态环境要求相当高的多年生草本植物,生长的区域有其特定的范围,其生长的速度也十分缓慢,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长成入药,由于清初以來官方的大肆开采,从康熙到干嘉时期,东北的参场逐渐有北移的趋势。随着人参的开采日渐成为清代内务府的一项重要财源之一,参务管理亦逐渐的官僚化,隆朝时期官参局的设立是重要的表征。清代东北参务可大致分为兩个阶段:刚开始时是「八旗分山制」和「将军衙门参局制」。明代曾有记载:「奴酋擅貂参之利,富强已非一日。」说明了清入关前的人参采集业已为后金亡明,提供了雄厚的物资基础。清军入关,则是东北人参的一次大规模流通。随着人参在关内的大量输入,其医療效用和巨额利润刺激了关内民众甘冒巨额风险出关采参。
  清入关前实行八旗分山制,规定八旗王公于固定区域采参,彼此不得越境。清初沿袭此制,于宁古塔附近划定110处参山,规定八旗分山采参。为了要保护人参资源,康熙以來,就对盛京以东、伊通州以南、图们江以北例行封禁政策。举凡是移民、田地的垦辟、森林的砍伐、以及人参、貂皮及东珠的掘补,都在禁止之列。清代采参业作为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持续了近兩百年,经歷了开采、种植、贮藏的过程,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由于清朝的参务政策的失败,并不能有效地阻止人们的私自挖采,相反地,由于市场需求的大量增长,采参者纷纷栽种秧参,这在嘉庆朝尤其明显。
  乾隆参务案发生后,为了要防制官参局人员因担任过久的职务而从中舞弊。嘉庆五年起,开始将局员兩年轮调一次。当时的发放官参票的方式是先将本年应放的正票和帮票数额告知各城。收参时由各城副都统派员押送,会同保商、把头和刨夫带参包到局。尽管如此,仍难以割除参局直接承办人的贪污受贿,嘉庆十五年的参务案即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嘉庆参务案的爆发,主要是为了要满足官参的需要,当时官参局的承办人员以秧参充当官参,再加上参务管理的不当,参务中出现了上至将军,下至协領,集体舞弊的情形。嘉庆十三年(1808),北京就已传出东北的官参掺杂秧参的传言。到了嘉庆十五年(1810),东北参务各承办单位都已经在解送的官参中杂掺了秧参。当年二月解交官参时,内务府会同稽查御史共同挑参,东北各地解送官参均有秧参掺入。当时的盛京已有十分之六,而吉林亦达一成,其中盛京四等参六斤内有秧参二斤,吉林四等参三斤二兩及大枝参十兩,竟全是秧参。参局如此欺上瞒下的举动让嘉庆皇帝十分震怒,决心查办吉林参务。此后中央大举扫荡秧参及整饬参务,导致参票的发放无法达到官方标准,甚至延伸出更为严重的问题。
  本文拟透过嘉庆十五年所爆发的秧参案,首先要探讨清代东北人参的生态环境变迁与清政府的歇山轮采政策的关連。其次分析秧参出现的原因及其特色。最后论述清政府如何面对秧参的问题,以及秧参案发生后,国家权力的全面介入后对日后参务管理的影响。本文参酌的资料以清代官方档案为主,例如:《内务府档案》、《上谕檔》、《清实錄》、《军机处档案件》、《宫中档奏折》、《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与《盛京通鉴》。此外,当代学者所编的参务资料集亦是重要参考來源,例如《清代东北参务》和《盛京参务档案史料》。

人参一、人参的生态环境变迁与歇山轮采
  有关现存史料对清代人参的生态环境的描述,一般并不多見,法国杜赫德神父所编的《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中有一段难得類似人類学田野调查式的详实记载:
  “关于这种植物生长的地区,在看到鞑靼地图上标明他们以前,我们大致可以说它位于北纬39度与47度,东京10度与20度(以北京子午线为基准)之间,这里有绵延不绝的山脉, 山上和四周的密林使人难以进入。人参就长在山坡上和密林中、溪涧旁、峭壁边、树下和杂草丛中皆可见踪影。在平原、河谷、沼泽、溪涧底部及过于空旷的开阔地却见不到它。如果森林着火并被烧毁,这种植物要在火灾后三、四年才能重新生长,若世界上还有某个国家生长此种植物,这个国家恐怕主要是加拿大。”
   这是1711年,康熙五十年,住在北京的法国耶稣会教士杜德美神父写给印度和中国教区总巡阅使的一封信中的一段。换成现在的位置约在中国东北部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的一部份、乌苏里江流域、北朝鲜的中部和北部。除了对人参生长环境的描述外,他还推测出有類似生长环境的是加拿大(北美人参)。另外一本较《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早出版的传教士著作《中国近事报导》也有類似对人参的介绍。
  “在中国,有另一类大大不如茶普及的,因而也就更为贵重的药草,人称人参。……这是一个约有小拇指一半粗,两倍长的肥大的根茎。茎分成两枝,这使得他的外形很像人的两条腿。颜色近乎黄色:在保存一定时间后起绉并变硬。它的叶子很小,顶端是尖的,枝桠是 黑的,花是紫色的,梗上覆盖一层茸毛。传说人参只长一枝梗,这枝梗只分三个杈,每个杈上的叶子四片一簇或五片一簇。人参长在阴蔽的、潮湿的土地上,但生长很慢,要长长的好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完美。人们常在和埃及无花果相差无几的,叫Kiachu的树下找到人参。尽管许多地方都出产人参,但质量最佳的人参出Petcij。现在人们使用的是辽东产的,这是位于东鞑靼的,附属于中国的一个省份。”
  法国传教士李明文中的所說的树名Kiachu可能是五加子科树,而Petcij可能是泛指中国北疆。有关人参生长环境的记载另外可見于清代的笔记或方志中,清人魏劭卿的《鸡林旧闻錄》记有,人参的幼苗的高度有数寸,苗头平分数茎,每茎五葉,形如掌,六茎为最多,其根株也最佳,有一兩二根茎挖出至美之根者,必定是俗名蘆头的原根受伤多年,从旁侧长出一枝幼苗。《奉天通志》则說,人参春中生苗,多在深山背阴润湿处,初生小者约三四寸,一桠五葉,四五年后兩桠五葉,未有花茎,至十年后生三桠,年深者生四桠,各五葉,中心一茎,俗名为「百尺杵」。 四月开花,细小如粟,蕊如丝,紫白色,秋后结子,或七八枚,如大豆,等到熟时由青转为红,自行掉落。二桠者俗呼为「二甲子」,三桠者为「灯台子」。挖参者以木制工具挖采人参,禁用铁器。采得者以松椴的皮和土壤包里。若是精液枯竭者称为「哑吧参」,就不值钱。对于人参的生长习性,《全辽备考》亦有類似的說法:「辽东人参,四月发芽五月花,花白,色如韭,丛大者若碗,小若钟。六月结实,若小豆而连环,色正红,久之则黄而扁。」
  人参、貂皮和乌拉草曾是清代东北相当重要的经济资源。清人吴樵的《宽城随笔》有言: 「吉省物产繁伙,宝藏丰富,山水清幽,地力雄厚,既如上所述矣。当地人于土产中尤视为宝贵者,为人参、貂鼠、乌拉草三种。谚云:吉林有三宝,人参、貂皮、乌拉草。」人参在清代除了素有东北三宝的美誉外,另外与吉林的东珠齐名,有「参山珠河」之称。对于人参的产地和种類,金毓黻的《东北要览》有以下描述:人参的产地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北起自兴安嶺,南到长白山的山岳地带,其总類有三种。(1)山参:产于山间,又称老山参,数量甚少,价值极贵,每年平均产额约一千五百兩。(2)圆参:为栽培品,当时市面上所贩卖的多为这个品种,以宽甸、辑安、臨江、抚松、安图及汪清等县栽种最盛,年产约四十万斤;(3)移山参:大多播种或移植于深山中,经数年后才采集。人参亦为出口品的一种,向以营口为集散地,输出地大多为内地各省和日本、朝鲜。清人杨宾的《柳边纪略》则称:关东人称呼人参曰「货」,又名「根子」,肉红而大者曰「红根」,半皮半肉者曰「糙重」,空皮曰「泡」,视泡之多寡定货之成色。
   《盛京通志》则载有:盛京东北大山及宁古塔、黑龍江界内生产人参,采参者需領取奉官票采人参,凡是于初夏获得者曰「芽参」,开花时采收的称为曰「朵子参」,结霜后采集者叫做「黄草参」,而人参的其它部位如参须、参葉、参子和参膏都是相当珍贵的药材。至于何时的人参较适合挖采,清人吴桭臣的《宁古塔纪略》记载着「以八九月间者为最佳」。
  民国《抚松县志》曾详细记载了该地的参业狀况,应可视为是清末秧参业的写照,所谓:「参有原野之别,人力栽培者谓之园参,天然产于山野者谓之山参,又谓大山参、老山参等名。」该地的人参六月间花落结果,称为人参果,又称棒棰,花色红夺目,采参者于此时采参,称做「跑红头」,大者成柄,即为最佳品,普通者二至五钱或六至八钱就是佳品,二、三兩实是罕見,七、八兩则是百年不遇,只论姿态的优劣,而不分量之轻重。抚松地处边陲深山,林木密集,常是一 班人结队成群,入山称做「挖棒棰」,亦称「放山」。放山者通常是五至十人持木杆,曰「梭拨落根」。觅参者得参,包于树皮内,称为「参包」,在山裡建立一间树皮房子,朝出暮归,食宿全在那,自阴曆四月入山,谓之「放芽草市」,五月谓之「放青草市,六月花开谓之「跑红头」,七月花落谓之「放韭菜花」(又名:刷帚市)。韭菜花过就到了开秤时期,当白露前二十天,所有放山 者将所得山参包子均带至集镇寄放一定处所,公举一人为经济掌秤,殆放山者都到期之日,则宰猪、设席、抽烟、赌钱,然后开秤打包,由掌秤者定货物之优劣及价值之多寡,始可出卖,否则不准买卖,过了白露则扣秤,停止买卖。 由于人参生长环境的限制,所以清代东北主要的参场大多集中在盛京及吉林兩地。康熙年 间,挖参地点只限于乌苏里,到了干隆二十四年(1759),又增加了绥芬、额勒敏及哈勒敏三处。干隆四十七年(1782)户部议覆盛京将军永玮曾因参票开放过多的缘故,奏请歇山:「查,开采参山,原视产参之多寡定下年之开采。额勒敏、哈勒敏参山,自干隆二十四年奏明开采以后,经该将军于每岁年底奏请行放参票,已阅二十余年,自应暂为停歇。」另外一则资料载有盛京将军清保的奏称:「查,干隆十八年乌苏里、绥芬等地挖参之事,臣等三处奏准歇山一年。」鸟苏里、绥芬二处归吉林将军衙门管辖,额勒敏、哈勒敏则是盛京将军衙门的属地,但由于参票发放过多,大量采集的结果是地方官员不得不采取歇山的措施。
   当清代政府面对有限的参源,民间市场又需求激增的情况时,除了继续朝较远的山区开采外,解决的作法就是歇山轮采,换句话說,从康熙到干隆时期,我们可以发现采参政策有从「扩大参场」到「歇山轮采」的转变。康熙年二十三年(1684)奏定:「嗣后八旗俱往乌苏里等处采参,其分山各入之例,暂时禁止」。清政府取消了八旗分山制,改规定尔后八旗都必须乌苏里等处采参,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乌喇(吉林)、宁古塔一带采取已尽,八旗之地徒有空名」,不得已将参场东移。虽然,康熙朝时,清政府以找寻新的人参产地,來维持人参的产量和需要,解决了部分的人参问题,但这种方法仍然有其局限性,因为人参的自然资源终究有限,在无法管制且大量挖采的情况下,参源不可能维持长久。因此,雍正至干隆朝才开始以歇山轮采的方式代替扩大参场的政策。据吉林社科院研究员丛佩远的研究,这种方法始于雍正八年(1730),当时清政府下令乌苏里、绥芬等处参山开采兩年,歇山一年,停年之年则改在额尔敏及哈尔敏等地开采。干隆四十七年(1782)间甚至规定「大小山林轮换歇山」。由于这个政策并不能够落实,加上私参烂采之风盛行,官方无法全面禁止的情况下,清政府于干隆四十八年(1783)取消了盛京的歇山制。然而,从干隆朝开始,在官方的参务管理制度之外,民间却出现另外一种因应人参生态环境变迁的变通方式——栽种秧参。

人参二、参禁制度下的变奏:秧参的崛起
  清代东北除了出产野人参外,另外我们可以在医书、笔记或官方文书中发现秧参——也就是以参苗移植的人参的踪迹。清人王一元的《辽左見闻錄》就记有当时有人曾经将在千里外深山采集到的人参移至盆栽中作观赏的用途,他的仆人也曾在采薪时挖到貌似秋葵的人参,这种移盆栽养的人参在秋天时会结红色果子,但仅有三、四年的寿命。
  人参产于边外深山中,近则千余里,远至数千里,开铁诸邑亦间有。得之者移植盆中以供清玩,余家僮采薪得一本,其叶五桠,略似秋葵,叶每一年则长一节,深秋时结子,殷红 可爱,阅三四年萎死。
  清代有名的植物学家吴其浚(1789-1847)在其名著《植物名实图考》曾提到:「参本经上品,昔时以辽东、新羅所产皆不及上党,今以辽东、吉林为贵,新羅次之,其三姓、宁古塔亦试探,不甚多,以苗移植者为秧参,种子者为子参,力皆薄,党参今系蔓生,颇似沙参苗,根长至尺余,俗以代人参,殊欠考核。」从这可看出,在清之前,山西上党的党参的地位是凌驾于东北的人参和韩国的高麗参之上,到了清代,则移转到东北人参,产地又以盛京和吉林为主,三姓和宁古塔因数量不多,并未受到重视,此外,有移植的秧参和以参子栽种的子参。
  嘉庆年间,刨夫或揽头为何要用秧参代替人参呢?嘉庆八年,揽头郝秉纯的說法提供了一点蛛丝马迹。当时領一张参票的刨夫除了官府提供接济银兩百兩外,还必须自备兩三百兩银子,入山以后,有时一天内才找到参苗三、五株,运气不佳时则好几天找不到一株,到了深秋时,平均下來,每人仅得参苗二、三钱,最主要的原因是参苗的数量大不如前,因此采参者通常要在春夏青草长长之前比较容易找到参苗,到了秋天草木茂盛时,就难以辨认。由于每領一张参票至少要挖参五、六兩,除了缴交官参外,剩余人参出售所换得的钱尚须归还接济银二百兩,事实上,刨夫每票所得赢余相当少,若是碰到不堪蒸做的人参,就必须在地栽养,一直要等到秋天的露水出现后,才起初缴纳官参。吉林将军于嘉庆十五年三月奉圣谕,派亲信微服访查盛京、吉林一带,发现:「咸称人参于夏秋之际挖得者津液上贯、根蒂空虚,若当时即行蒸做,不免参质过嫩,交官、出售均难合选。是以每有多带原土携回,存储窝棚暂为培养,伺寒露后始行起做。」这裡提到了夏秋之际挖到的人参的根蒂空虚,若立刻蒸做的话,参质会过嫩,很难卖出好价钱,所以刨夫大多会連土一起挖走,培植在窝棚中。
  以养参者王立志为例:王立志來自山东,于嘉庆八年來到吉林,跟着揽头郝秉纯办参之后, 认領了一张票,伙同十八人入山挖参,在韦山河小营子地方,用树皮改了兩间秧子房,用土迭成池子,将挖到的参苗,种植在池子裡,有时会买别人所带來的参苗。池子外面设有一层小棚子,再加一层木栅子,天晴的时候用布棚罩在地上,阴雨时则用席片遮盖,夜间天气好时,养参者会将棚子撤走,让秧参受些露水。王立志并透露出种秧参相当费事,他曾经种了一百多棵参苗,夏天遇到大雨浸爛了,最后只做得一兩多好参,根本都不敷交官。另外,自直隸的劉福昌透露,年六十五岁,在吉林开设酒铺。嘉庆十二年(1807)才領票办参,在益通河以东的刷烟河的南夸子屯建有一处秧子房,因为是初次办参,后來收参时遭伙计掺多了糖水,将人参弄坏。嘉庆十三年时,因栽种的秧子较多,蒸做了八九兩,十四年做得十一兩,除了缴交了官参外,还卖了三百多兩银子。
   根据钦差大臣英和的调查,当时有许多种植秧参的棚厂是由包揽参票的所谓「包门」承領, 以其中一位包门阎锡栋为例,他來自山西的徐沟县,包揽三十二家烧锅参票,嘉庆十三年春天,在阳沟边门的上家子一带种秧参,后因官府查缉,才移至汪清边门外(注:吉林靠珲春的北方)的羅圈沟一带。另外据傅应蘭的供词,他是奉天承德县人,包办五十四家烧锅参票,嘉庆八年到十年(1803-1805),曾在边门内尚家河地方设立欄子栽养秧参,十年后移到边门外李三河营子。山西祁县的许汉章是另一个例子,包办三十三家烧锅参票,嘉庆十三(1808)、十四年(1809)时,曾在汪清边门内广法店一带栽种秧参,后移至羅圈七道沟一带。36嘉庆十五年,在中央的压力之下,吉林将军赛冲阿积极的查办秧参,从他八月十五日的奏折中,可以看出秧参的种植场所曾散至吉林各处,例如绥芬、英额达的远山部份,曾烧毁距吉林首府二千里之远的鹰城子的秧参棚厂,乌鸡密西北川干沟子、鸡关崖的棚厂,较近的地方有,拆毁东路亮子山的栽参厂棚六处,上江辉法河棚厂七处;西路则有玛延河(注:吉林通河县南方)棚厂五处。
  秧参的价格会因种植的数量而有所变化。例如嘉庆十五年时,参商潘耕艺和段凌肖就說:「伊等每年十二月到彼,次年三四月回归,其参系与刨夫交易所种秧参。嘉庆十二年以前颇为得价」。后來因为栽种过多,价格才会下跌,但因为各路皆有出售,所以仍可销售,不至于不值钱。
  商人张晋魁的說法或许能够反映出当时的商人对于秧参的普遍看法。他认为刨夫之所以栽种秧参,是因为刨夫每张参票能够带好几人入山,他们有的是入山刨参者,有的是随同看参营者,假若他们在春夏之间就将采集到的人参立刻蒸煮的话,人参的养分尚在枝葉,根部并未茁壮,假使栽种到寒露之后再采取,每棵人参还可以再多个三至五钱不等,但由于大家纷纷改种秧参,秧参的数量过度增加,破坏原有的市场生态,他抱怨当时甚至有人种秧参的时间长达兩三年,虽然颜 色黄嫩许多,但滋味却相对变薄。
  关于籽参的资料,档案中所记载的较少,辽宁《抚松县志》所提管到的地方性的园参可代表清末民初的情况。园参的形狀如山参,同由培植者于白露时播种,明年出土,则覆以木板,过 兩年则移植其它园圃,普通移三次即可以做货,每年做货在白露节,谓之开锅,将参由池挖出,雇人洗刷,称为「刷水子」,俗谓:「妇女刷水子,出货气色较好」;又谓人参属阳,妇女属阴。 阴阳相生,所以气色较好。当时原参制作的名称可分为:(1)「冲参」由园参内挑选姿态佳者,接以露头、须条精制,与大山等佳者,可充当山参,故曰「冲参」。(2)「洋参」又名大力参,挑选枝头大者,将须去掉,刮去外皮,然后置于蒸籠蒸熟,取出曝干后为园参上品。(3)「白干」将原参剥去须条,刮去外皮晒干,即为白干。(4)「生晒」俗名泥浆打滚,将园参由园中挖出,連泥晒干,不加制造称为生晒。(5)「红货」就是红参,将参刷洗洁净,剥去胡子,加米糠置蒸 籠蒸熟。(6)「唐参」指将参带须刷净,置于釜中煮熟,用针扁札多恐,然后将米糖融化,灌饱糖江为度,取出晒干,装置木匣,可作为馈赠物品 。

人参三、国家权力与秧参:参务案的爆发
  (一)吉林将军秀林的上奏
  吉林将军秀林于嘉庆七年所提出的开放秧参建议案引发了一連串的秧参调查事件。对我们了解嘉庆朝时的国家权力如何全面性的介入参务的管理,有相当大的帮助。以下我们将从几个主题开始:吉林将军为何要提出开放秧参的建议呢?这与当时人参的生态环境及参源问题有何关系?最后又引起什么样的参务管理的风暴呢?
  嘉庆参务案早在嘉庆七年(1802)时就已经显露端倪,这从日后成为该事件主角的吉林将军秀林的奏折可見一斑。该奏折的主旨在请旨歇山并准揽头存留参苗在参园栽种,秀林向中央反应了歷來吉林地区办理参务所遭遇的实际问题,对秀林而言,这些问题事实上影响到吉林的秧参问题。透过奏折,我们可以了解,吉林每年发放参票时,会从资本较充裕的刨夫中,挑选担任揽头,率領刨夫入山采参,每票一张配刨夫四名,如果有增加即属违例。自干隆三十年(1765)以后,山深路远,参苗稀出,常无法如数交齐参额,揽头因此私自增加刨夫挖参,虽然承办官员皆知道事属违例,因为攸关上缴官参额数的问题,承办官员不免会通融办理。此外,有些没有参票私自入山的刨夫充斥山区,官府每年拿人参参数百兩之多。要根绝这些,必须请旨、或歇山,然后由宁古塔及三姓副都统带領官兵前往乌苏里、绥芬兩处严查。或带領官兵入冬过冬,次年随同刨夫旋回,不遗漏任何人,如此散放参票才不至于缺额。
  秀林还提到他接任吉林将军以來,偷挖人参的情形渐渐严重,自干隆五十九年(1794)至嘉 庆二年(1797),每次拿获私参约五、六兩,到了嘉庆三(1798)、四年(1799),拿获人参已达四十多兩,为了要肃清偷挖人参的情形,他甚至派宁古塔及三姓的副都统带官兵入山查拿私参。此外,秀林提到商捐的问题,他认为这项银兩名目是出自参商,但事实上是参商向刨夫购买人参时降低价格,遂以刨夫之有余补刨夫之不足。秀林所提到商捐起于干隆三十年(1765)以后,以当时吉林散放参票的惯例,刨夫到参局領票,每张只配四人,但因参苗渐少,揽头就逐渐加添刨夫,到了干隆五十年(1785),票众参缺,承办官员就在刨夫余参内,每兩收取二十四兩,以作为垫买额参,补抵搨欠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商捐」。但到了干隆五十九年,因搨欠过多,商捐银兩不敷垫买额参,遂挪移库项到十四万兩。此事后來惊动朝廷,干隆皇帝遂派大学士福康安前往查办,额票由八百张减为三百张。除了抵补刨夫搨欠的额参,每年还需出银二万兩,以抵协領諾穆三、拖蒙阿所亏欠的十一万兩,最后将商捐改为「参余银兩」。
  上述秀林的奏折透过上溯干隆朝的参务案,对比出他任内所遭遇的问题,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求歇山和开放秧参。他最后举出曾任吉林将军——现在为大学士的的庆桂于干隆四十八年(1783)也曾请求歇山为例,要求照例歇山,以使「官兵人等凡遇私挖人犯,一目了然,即可立时拿获,并从严治其一罪,使趋利之徒人人咸知警畏,嗣后断不敢以无票入山,实与散放参票大有裨益矣。」歇山的目的虽然是要查缉私参,但对秀林而言,最严重的还是秧参的问题。他在奏折中提到,当时有称为揽头的人,領票入山后,若挖到参苗细小而无法蒸做的人参,就会移到参池中栽养,等一兩年后才再挖出,至于剩余的参苗,每家大概预留二、三十苗,当作隔年的上缴官参。那时四等参是缴交官参的重要项目,为了避免次年的额数不足,秀林想出了权宜之计,他每年派员查验秧苗棵数,待隔年要验收四等参时,就指名揽头缴纳那些秧参,所以一旦歇山,也不会影响官参的缴纳。
  秀林请示歇山及开放秧参的要求并未获得中央的同意,随后,户部驳回了他的要求。户部认为,以往吉林、乌苏里及绥芬等参山停歇开采,原本是为了要培养参苗起見,所以有干隆二十四年(1759)及四十八年(1783)的歇山。后來因拿获私参人犯众多,四十九年(1784)起又照常放票。五十九年(1794)经钦差大学士福康安奏准,减票三百张。嘉庆四年(1799)又经将军奏准减票五十张,前后合计旧额八百张已经减半,办理参务理当足够。之后将军秀林以私参较多为由,奏请歇山,必定是不能遵照定制严格搜查,假使是因为参苗稀少而必须歇山,也应该预先晓谕云集该城的刨夫,以免各揽头有所损失。另外,户部对于秀林将夹带私人及栽种参苗等有违禁例的事情公然入奏感到不可思议,因此做出决定:「秀林着传旨申饬。本年照部议,不准歇山,仍遵旧定章程,认真查办。俟一年后,再将实在情形奏闻请旨。」嘉庆七年(1802)四月二十日,秀林再度上奏,表明烧锅、参余兩项,暂不能废止。这是因为吉林参山辽阔,道路丛杂,虽然已经在各主要道路设立卡倫,严密查缉,但成效不彰,熟悉山径的刨夫可能会越过关卡私行挖参,或行于山内吩咐没有官欠刨夫代为携出,种种弊端使得有设立参余的必要性。最后,他再次說明开放秧参的功用。干隆四十二年(1777)以前,吉林并无呈进大枝参和四等参的惯例。四十二年,吉林将军福康安才开始装匣恭进。一般刨夫所挖的人参大半过于细小,不符合大枝参和四等参要圆熟的条件,因此刨夫才兴起栽养秧参的习惯。从秀林的奏折可看出秧参从干隆四十三年(1778)起就已出现,明显地,秀林要求开放秧参的考量,主要是因为要增加上缴官参的数量,而非出于他对吉林一带的人参产量有逐年减少的观察,这种非生态环境的考量似乎是凌驾于人参公用的考量。
  中央对秀林的诉求的考量又是什么呢?嘉庆八年(1803)正月二十四,户部奉上谕驳回了秀林每张参票加添刨夫和开放秧参的诉求。嘉庆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的上谕有很清楚的论述:嘉庆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奉旨户部议驳,吉林将军秀林奏请参票加夫,并揽头刨夫仍请准其栽养参苗一折。吉林、乌苏里、绥芬等处开采参山,于乾隆年间侍郎金简等查办参务章程,早经饬禁收买秧参,上年秀林陈奏歇山培养并奏请将揽头等存留参苗,仍另在园栽养,亦经部臣议驳,自应遵照办理,该将军何得复行渎请,人参乃地灵锺产,如果山内获有大枝人参原应照例呈进,倘实无此项大参,不妨据实声名,何必用人力栽养,近于作伪乎。况朕向不服用参枝,但揆之物理,山内所产大参,其力自厚,若栽养之参即服用亦不得力,秀林屡请栽种参苗,实属无谓至每票一张请夫三十二名,与原定四名之数,竟加至七倍,若非吉林承办参务官员希图沾润,藉词怂恿秀林,纵令多人入山私行刨挖,即系该将军欲因此渔利,若再不知儆畏,有心藐混,即当特派钦差前往查办……。户部以干隆四十二年(1777)的定制为例,說明以往若每票多添加「余夫」,就必须每名加参五钱,若照秀林所說,明显是开放让更多人入山采参,这反而对参苗有害,有前后矛盾之嫌。至于开放秧参是要准备上缴四等匣参,户部则认为是借口,不必以此伪作的人参充当大枝官参,人参的珍贵靠的就是天然的地灵,秧参无疑是人工的假造品。
  (二)中央官员的调查
  嘉庆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一封军机处转发的上谕打破了盛京、吉林及宁古塔长久以來以秧参混充官参的惯例。这封给山海关副都统領的上谕内容透露出参局与商人串通的不法情事。内务府发现,所收的官参已经連续好几年掺杂有秧参,以其中最后一次抽查官参的结果为例,宁古塔的秧参有一斤多,盛京秧参有十八斤多,而吉林则有三十七斤之多,而且许多人参中还掺有铅块。当时的刨夫領票采参后,除了例行缴交官参外,多余人参就卖给商人,这些参商进入山海关缴交关税后,才能将人参贩卖至市面上。清朝内阁发现参局常会与商人串通舞弊,以秧参缴交官府,而将品质较佳的人参卖给商贩。因此这封上谕特别要求山海关副都统将该处商人所贩卖的人参在入关时予以封存,另外由中央派专员解送内务府,并要求参商一同來京城,等到官参与商参一同比验后才发还给参商。
   同日的另一封上谕更清楚地道出,到了嘉庆年间,以往的盛京、吉林和宁古塔一带环长白山的参场渐渐没落,采参者必须较以往更往深山中才能采得人参。这些秧参对内阁官员而言,形狀虽黄润,但性味淡薄,因此大臣所售卖的官参通常价格不高。这封谕旨还谈到内务府验收官参的方式是,稽查御史命各处解员会同经纪铺户一起辨識人参真伪有数据显示,当时盛京的秧参已达六成,吉林的秧参更高达九成。若在验收过程发现有秧参,各处将军就必须如数补换,若无法足数,就照兩淮交价之议,分四等、五等及泡丁价格,以银兩代替人参。这次牵連在内的官员有吉林将军秀林、盛京将军富俊、宁古塔副都统富登阿等。依嘉庆十五年三月初六日上谕,原本兵部建议降调革职富俊,但因一时乏人更换,所以从宽留任,至于富登阿则降一级留任,至于该年度上缴的人参,则原参一并发还,以更换好参或自行变价的方式当作赔偿。
  嘉庆十五年八月,钦差大臣文宁、松宁受嘉庆皇帝之命到吉林调查该地的秧参问题。这兩 位钦差大臣从威远堡到吉林,一路上沿途密访,经过伊通河的刷烟一带,从当地土著口中,得知吉林的山林一带有许多种参人家所居住的秧子房。在会見吉林将军赛冲阿后,他们觉得赛冲阿并未据实报告该地严禁秧参的成效。
  事实上,赛冲阿并未如他所呈报的「业将棚厂烧毁、秧子拔弃。」,在文宁等人的追查之下,骁校骑隆阿才坦承曾经访查出秧子房的嫌疑犯,但吉林将军并未下令他确实查办,所以最后就不了了之。从隆阿提供给钦差大臣的名单中秧子房数目多达十七处,可見秧参在吉林山区的普遍程度。 事实上,嘉庆皇帝早在嘉庆十五年七月就曾得知吉林等地有私种秧参并多收参余银兩的弊案。当时皇帝曾屢次召見吉林将军秀林,从秀林的战慄惶恐的应对中,嘉庆皇帝感觉到必有隐情,所以才派文宁、松宁到吉林來了解案情。在七月二十一日,文宁和松宁兩位钦差向皇帝奏报吉林将军秀林等人涉嫌的参务案:「该处歷任将军、副都统等无不侵用累累………而秀林侵蚀之数为 甚」。这个奏折引起皇帝极大的关切。七月二十七日,文宁收到四百里快骑传來的上谕,嘉庆皇帝对吉林这次的参务案件做出了重大裁示,下令将秀林革职查抄,其余涉案官员则分别革审查办,这次嘉庆参务案的涉案人数之多,牵連之广,影响之大,不下于干隆五十九年所发生的参务弊案。秀林因担任吉林将军的时间较久,自嘉庆元年至十四年期间侵吞的银兩,据《清实錄》的记载,高达三万数千兩之多。此外,辖下官员如萨音保及钱保所分得银兩亦高达四万五千八百余兩;达祿、伊铿额、布藍泰等人亦侵占了数千兩。总计约有八万多兩遭侵吞。为了要查禁秧参,嘉庆皇帝命令新任的地方官立即搜查秧参,私种秧参的揽头及刨夫亦是追查的重点。八月十四日的上谕甚至要求日后所送的官参不许掺有一枝秧参。
  (三)真参的迷思:秧参的查禁
  嘉庆十五年的秧参案的查缉重点,如同钦差大臣文宁所說的:「官参之挑选不可不慎、秧参的采集不可不严,私参的查拿不可不密,而承办官员之责成更不可不专。」除了追究失职官员 的责任归属外,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点,(1)官参及商参的重验、(2)参余银的调查、(3)刨夫及揽头 的整顿、(4)查缉私参。
  1、官参及商参的重验
  当秧参案发生后,清政府在盛京和吉林的第一要务就是重新检验已经上缴的官参。在这之前,以盛京的挑参流程为例,干隆十年(1745)起,是由京师派员监放监收,至干隆三十八年(1773) 裁掉京员后,才由盛京将军会同放票收参。嘉庆五年以來,为避免承办官员日久从中舞弊,改为兩年调动一次。放票之前,由参局官员就所交船规银数,本年应放正票、帮票实数告知各城地方官,派员由将军衙门恩赏银库及熊岳、锦州副都统衙门領取应帮银兩,再就近招募刨夫挖参。到了收参时,由各城地方官押同保商、把头、刨夫及参包到盛京,然后由盛京将军督导承办官员选参。干隆五十年(1785)以后,参局会从盛京、吉林、宁古塔三处挑选枝大及色泽熟润的人参,这方法沿用至嘉庆朝。当课参足额,所余之参就是商参,才准按包封固,核算斤兩來抽税银,随后送入山海关,仍照例缴税,任商人贩卖至民间。参局中的协領在解参过程的角色相当重要。
  盛京及吉林将军是秧参案发生后,负责督导地方参局重新验参的主要官员。以吉林将军赛冲阿为例,他刚到任吉林不久,就受命查出所有该年所有呈进及歷年存储的的四、五等参中的籽参和秧参。据他描述,当时刨夫所栽养的人参是用参苗所种的,而非参籽,其中主要原因是刨夫到山场过远,采办困难,采集的山参大多外观不佳,因而投机转种外观较为腴润的秧参,等秧参成熟后就混杂到官参中,上呈至内务府。后來嘉庆皇帝降旨将各地将军议处,并将原参发回参商更换好参,或陪缴等值银兩,假使山中的大参难得,不能如额采办,可用枝头较小、重量足数的人参搭配呈进。以盛京为例,以往盛京的挑参官员大多是盛京将军、侍郎及承办官员。秧参案发生后,盛京及吉林兩地的选参流程有了变革。最大的变化就是挑参官员层级的提高,由以往盛京将军和吉林将军的层级提高到由中央的军机大臣、内务府大臣或稽查御史出面选参。就中央官员而言,理论上,官参中不该会有秧参,而挑剩的商参更不该会有好参,但从秧参案事后重新验选官参的结果看來,秧参的比例相当高。嘉庆十五年三月七日的上谕透露,秧参案发生后,担任盛京侍郎兼管府尹的荣麟表示,每年解参时,曾协助将军督导承办官吏共同检选官参,一般以挑选枝条壮大及颜色红润为原则,很难分辨是否为秧参。吉林将军秀林亦有類似的解释,他认为在挑选的过程中无法分辨何者是秧参,何者是伪参。
  至于在第一线和参商和刨夫接触的承办官员,例如协領们,清政府认为他们的经验丰富,应该比较晓得刨夫设立棚厂栽种秧参的情形,以嘉庆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的上谕为例,吉林负责参斤解送的协領钱保就必须将吉林所收官参中的秧参及参子播种情形上报中央。当时的地方官员真的能有效地分辨何者是真参、何者是秧参呢?秀林的口供提供了一些线索。据秀林透露,吉林协領钱保曾经教过他如何辨識好参和秧参的差别,所谓:「红润的是秧参、带皮糙的是好参」。但这与秀林的常識相左,所以他在挑参时就选「半截糙皮,半截红熟的」,最后还表明:「我在京中生长,参之高低,实不能辨认明白。」秀林的反应虽然有可能是推托之辞,但从人参的药物史的角度來看,清代人参在市面上的种類繁多,人参的物种知識的传播除了靠经验传承外,人参的日用類书的刊刻也加深的人们对人参的认識,但这也反映了要辨識人参的好坏似乎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因此许多人参专书──《人参谱》、《参谱》、《人参考》都会在书中教导民众、医家或参商如何辨識何者是好参、何者是伪参。
  当地方解送到北京的人参发现有秧参时,当时的解决作法是将这些秧参发回原收参地,接下的步骤是叫地方的收参单位再补送官参到中央;其次,若是有缺额,则由地方的父母官分赔。
  以嘉庆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的上谕为例,当内务府驳回官参中混杂的秧参之后,军机大臣会同总管内务府大臣重新选验商买余参,这些由吉林、宁古塔解送到京验选的商买余参,其中又以宁古塔的可用人参较多,至于吉林的秧参的比例就高达十分之八。当时北京商人常会口耳相传秧参的消息,这提供给中央官员相当好的消息來源。在吉林承办参务的官员赛冲阿的查明下,由各处驳回的秧参,除了从商参中挑选赔补外,其余应赔银数则以兩淮地区的人参贩卖价格赔偿。由于兩淮地区参价过高,通常四等参要价二百五六十兩兩、五等参要价二百兩,連泡丁都要五六十兩,盛京将军就曾为此上奏說:「此项参斤虽成数不足,并非民间不用之物」,因而要求每参降至一百余兩。当地方出现秧参时,失职官员必须摊赔所缺的官参是秧参案后常見之事。荣麟在盛京侍郎兼管府尹任内,因协同盛京将军富俊挑选山参,所有应缴参价由富俊负责摊陪。此外,一封嘉庆十六年(1811)四月总管内务府的奏折透露,分赔的银兩是按照职级來分,歷任将军、副都统分赔四成,官参局局员分赔六成。其中堂官又分为十份,将军秀林因在位最久应赔六分,歷任各副都统均属于帮办,应赔四分。而局员部分亦是以十分核计,协領应赔五分,佐領赔三分,五品以下局员应赔二分。
  至于宁古塔挑出的商参,除了抵补内务府的官参外,尚有剩余人参十二斤三兩,用來留抵吉林遭驳回的官参。此外,中央还派遣英和、初彭龄前往盛京,文宁、松宁兩人前往吉林、宁古塔,并各带户部熟悉参务的官员一同前往。这些中央的官员的职责在查明嘉庆十三年吉林、宁古塔报部的参余银兩为何与在京参商所說的有所出入。该次的秧参调查发现,吉林原解上参98兩4钱、次参2234兩6钱,选得五等参126兩3钱,堪入泡丁92兩1钱,原解泡丁1035兩6钱,选得堪用者49兩、渣末28兩,共合泡丁169兩1钱,参须1692兩3钱。宁古塔原解余参757兩6钱,选得五等参203兩5钱、泡丁59兩。原解泡丁104兩,选得堪用者37兩,連前泡丁共96兩,参须369兩皆不堪用。查前次驳回吉林四等参121兩6钱、五等参648兩1钱、带铅泡丁15兩。兹选得吉林余参126兩3钱,泡丁169兩1钱,除应补交泡丁15兩,其余泡丁154兩1钱,每三兩折五等参1兩,计折五等参51兩3钱6 分,共合五等参177兩6钱6分。吉林下欠四等参121兩6钱,下欠五等参470兩4钱4 分。查前次驳回宁古塔四等参5兩7钱,五等参30兩9钱,带铅泡丁5兩。兹选得宁古塔余参203兩5钱,除抵应补交四等参5兩7钱,五等参30兩9钱,尚多余五等参165兩,选得宁古塔泡丁96兩,除抵应补交泡丁5兩,尚多余泡丁91兩。
  官参中除了掺杂秧参外,有时还回夹带有插入铅条的泡丁。例如嘉庆十五年五月十二日的 奏折提到,嘉庆十五年正月,盛京将军富俊派员解交嘉庆十四年的官参,总管内务府会同稽查御 史查获秧参一批,立即上奏中央,户部的指示是:「将挑出之秧参及带铅泡丁,着交原解官发回,着落该将军照数更换,如不能足数,照兩淮变价之例,分别四、五等及泡丁,定价解银归款。其如何着落分赔之处,着将军、副都统等自行酌议办理」。当时官参中不只常掺杂有秧参及含铅的泡丁,甚至有以「高麗参之佳者,又何尝不可充红润之正参」或「浸润矾盐糖水」來增加重量的情形出现。这些假货受先会循原运参管道回到各地,由将军依照原数目更换。此外,假使这些秧参无法完全更新,则必须依照送至兩淮地区贩卖的价格,以四等、五等及泡丁的价值换成银兩,若有不足,则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宁古塔副都统就必须负责不足银兩的缺口。那年由内务府解送回盛京的人参总计有:嘉庆十四年的四等参二斤、五等参十八斤十二兩、泡丁一斤四兩, 嘉庆十二年、十三年的四等参十一斤五兩七钱五分、五等参一斤一兩五钱。
  除了官参之外,商参是第二波的检查重点。以嘉庆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的上谕为例,户部尚书庆桂将吉林和宁古塔解送而來的商买余参,曾会同参商的经纪人及铺户人,在稽查御史富林布、色成额的监督下,共挑选了吉林五等余参126兩3钱、泡丁渣末169兩1钱;选得宁古塔五等余参203兩5钱、泡丁96兩,最后在共同验收的情况下将这些余参纳入正参项目中。挑剩的余参则由参商具領所有该处应赔银兩,除宁古塔所选余参抵补应交款项,尚有多余参斤泡丁。其它如吉林下欠参斤,以及盛京驳回的四等参213兩7钱5分、五等参317兩 5钱、带铅泡丁20兩,这些驳回的余参则以兩淮地区的人参价格垫赔,五等参每兩三百兩、泡丁每兩一百兩。庆桂发现,除了盛京参商已经将人参运往关内的北京外,吉林所解送的余参大多是秧参,宁古塔则好参较多。透过这则上谕,我们可以看出重新选参是由稽察御史主导,经纪人及铺户人则协同在旁。这些解送入京的商参主要是送到内务府,对此,嘉庆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的上谕有详细說明,该年商人所售的人参在入关时就遭到官府截留封固,然后派员解送内务府,并命参商随同入京,等官参与商参重新审验后才发还参商贩卖。有时,内务府总管太监也负责将库储的人参拿出來重新挑参,例如嘉庆十五年二月三十日,内务府总管太监奉旨将十二年、十四年盛京及吉林交到的四等参、五等参取出,連同经纪李广成、铺户劉立观再行详加 选验。
  2、参余银与商帮银的调查
  清廷在商捐之外又设有关税。在政府官员的眼中,参商卖余参的获利不小。所以清政府总 是以各种名目向参商征收银兩。嘉庆朝秧参的发展迅速,地方政府到了难以控制的局面,参局便转向贩卖秧参的商人征税。这种税收等于公开承认民间兴起的秧参买卖的合法性。秧参的发展增加了东北人参的产量,此后,参务管理跟着起了变化。自嘉庆六年(1801)起,因为钦差大臣到吉林查办公务所需费用,地方上无项可支,官府特立商帮银项。商帮银反映了参税和秧参的内在关系及东北参务难以控制的重大变化,即在参余外另行征收商卖参税,盛京则直接在参余中合算税银。
  参余银的制度缘起于干隆年间吉林将军福康安的构想,其内容是商人购买余参按成色收 银,作为买补不能进山卧票及垫补刨夫塌欠的用途。秧参案之所以引起中央的注意,绝大因素在于吉林将军侵吞了参余银兩三万兩。《清实錄》对于秀林罪行的记载是:「吉林将军迄今在任有十五年之久,朕復加恩用为吏部尚书,承受兩朝恩遇,至为优渥,乃因办理参务,辄私派商帮银兩,侵蚀至三万余兩之多,以至吉林大小官员,人人效尤,
  且该将该处卡倫,私行撤减,至将真参透漏,刨夫等私用秧参,杂掺充数。」嘉庆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秀林侵吞参余银兩一事,钦差大臣文宁的调查重点在于,首先,究竟官员和参商之间是如何达成参余银兩额数的共識。其次,由何人经手?这笔款项是由办参而起,商人所买官参,若获利不多,何以肯受局员勒索?第三,假若山内官参的获利不多,参商为何肯出高价购买官参。最后的重点是,每年的真参是如何外流 的?又如何将秧参混杂其中?源起于何年?文宁发现官参之所以外流,与参局官员将官参任由商人私售牟利,以及放任刨夫广种秧参,杂掺官参有关。对于文宁而言,如何订立一个较完善的参 务章程,而又不至于让刨夫裹足不前,拒領参票,是一件相当大的考验。
  此外,户部尚书庆桂受命调查秧参案,亦发现各处报部参余银兩是按余参之多寡來定交银之数目,原则是参多则银数即减,参少则银数增加,明显有参余银兩与实收数额不符之处。吉林原报部参余银是4万6千1百多兩,但从参商潘耕艺的供词得知,嘉庆十三年时,每余参一兩应交银十兩,所以总计应是5万7千7百余兩,可見吉林将军少报了1万1千5 百余兩。宁古塔原报部的参余银是1万8千9百余兩,经讯问参商段凌霄得知,每余参一兩应交银十三兩,总计是2万5百余兩银,宁古塔副都统则少报了1630余兩银。
  3、采参业者的整顿
  烧锅、揽头及包门是秧参案发生时中央检讨参务管理办法时的重点之一。大学士庆贵于嘉庆十五年八月十四日曾在议附英和的参务章程时,曾奏称:「向來参票放与开设烧锅之人承領,出银以为帮贴刨夫入山采参之费。」东北的参票管理和烧锅之间的关系是嘉庆朝的一个特色,它深刻反映出清代东北参务发展的基本狀况,可称为「烧锅領票制」。这个制度主要是由烧锅铺户先行出资,交由揽头代办,寻觅刨夫采集,或卖参交局。揽头所雇用的刨夫出参山时,先经参局派专员挑选,剩余的余参再行交局。这个制度演变至最后,通常是各烧锅铺户領取参票后,并未能有空闲时间去招揽刨夫,反而是将承領参票缴给包门人代为寻觅刨夫。每年包门人平均约有十、七八家至二十余家不等,每家承領烧锅参票张数约二、三百张。若招揽到刨夫,他们就会各自带着刨夫、账房、器械出边,设立营子挖参。挖到大枝人参就立即蒸做,枝小者则暂时培养,待秋后再蒸做,统一由蛤蚂河章封送进边界。到了参局,这些包门人就充作各烧锅字号,代替缴参,事实上,烧锅铺户在整个挖参过程都未参与,所有设立参园栽种秧参皆是因为包门的缘故。这些包门在地方上都是有钱有势人家,英和的建议是比照吉林的惯例,找寻地方可靠人士充作揽头,由参局局员作保,革除包门名色,每年参票还是交由烧锅承領参票。
  英和的建议最后获得大学士庆贵的认同,此后,官设揽头成为定例,这对官方而言,一方 面可方便稽核;另一方面可能免除包门人从中壟断。钦差大臣文宁对此现象也有清楚的描写。根据他的调查,当时吉林的参票发放,大多是交给揽头,有时一人会領票四、五张,有的是一人領票十余张,然后任凭揽头交给刨夫。这使得合格的刨夫几名、余夫几名,都无从查对。此外,刨顾虑若将余夫报给官府,就必须按数缴交官参,所以通常会装作不知;而参局又担心刨夫若領票会散漫无纪,樂于将参票交给揽头。揽头从此易任意把持,任意带私人入山挖参,导致官参日少,秧参渐多。吉林将军赛冲阿也曾提到:「该烧锅行户承領票张,多系出资交给揽头代为买参交 局」的现象,主要意思是說烧锅每領一张参票,就出制钱二百二十千文,交揽头等代买,而揽头等承办此项官参,又是在刨夫出山到参局挑选之后,将剩余人参购买交局。每当到了限期,参枝无可更换,不能不将就验收,因此每年解进官参无法避免的质量称差不齐。
  除了烧锅領票的方式有所改变外,刨夫们在山中过冬种参的情形亦是改革的重点。钦差大臣文宁研拟的十一条参务章程中就有五条是与刨夫及私参有关。以查缉黑人潜匿山内过冬该项为例,就订有:「预期由吉林将军将吉林、宁古塔、三姓、伯都纳、阿尔楚喀副都统开列名单具奏,恭请简派二员,酌带官员兵役,冬季分路进山搜查。凡遇私刨、私种,在山潜匿过冬黑人,饬令官兵严拿,照例治罪。系官员拿获者,酌加奖赏。若收获私参,向例每参一兩,八钱入官,二钱充赏,折给银一兩。现当整顿参务,应照例家优,每参一兩赏银十五兩,准于例收参余项下动支,造册报部,参入官。」这样的参务章程的执行成果如何,从吉林将军赛冲阿向中央回报带領官 兵搜查乌苏里大山的奏折可見一斑。嘉庆十六年十月四日,间隔文宁提出的参务章程一年兩个月的时间,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官员大规模搜山的动作持续在进行。该年的查缉参山任务是由松宁及 色尔观执行。松宁自四月二日由吉林带兵启程,于十四日抵达宁古塔,十八日由摄河卡倫进山,自磨刀石兵分三路,中路由松宁带兵至黄泥河一带搜查;南路的著名参山的绥芬,指派佐領舒倫 保、德克津保及防御德庆領兵五十人,于柳树河一带搜查;另一著名的参山乌苏里的北路则交由 佐領图勒彬、乌尔滚泰領兵五十人于半拉窝棘一带搜查。其成效分别有:五月十九日,于牛心山 至苏城查获有住房培养参苗之刨夫李士纪九名,计参苗五百六十四苗。五月二十三日,于呼葉河 二道沟住房,查有种参苗之刨夫朱洪一名,参苗三百八十八苗,又在途中拿获出山的走私者王票、 翟永泰,搜获熟参各兩钱五分。六月一日,于苏城东南黄沟地方,查有住房培养参苗的刨夫孟君 宝一名,计参苗七十八苗;在窝棚培养参苗的刨夫王殿然、孙吉二名,计参苗三百二十四苗。又 于六月十六日,查有夹皮沟住房种参苗的刨夫一名,计参苗五十五苗。六月十七日,查有住房培养参苗之刨头劉自名一名,参苗三十九苗,他们的查缉行动一直到八月二十五日才结束。
  4、查缉私参
  清政府不仅只是在山中查缉秧参的栽种,还加强了私参的查缉。例如钦差大臣文宁的参务 章程中,就拟定要加强搜查潜匿在山中过冬的黑人。对中央而言,大规模的驱逐在山区过冬的走私者,不仅可以减缓真参的流落市面,还可以预防秧参的栽种,当时官方查缉的范围扩大到吉林、宁古塔、伯都吶、阿尔楚喀等地。卡倫的增设亦是清中央政府的关怀重点,其 目的在防范山场、稽查私参。例如秧参案爆发后,清政府将以往取消的卡倫重新復原,由六、七 座增加至十二座。另外一位钦差大臣英和更详定了卡倫官兵查获私参的 记功办法。每拿获私参一起,该处将军记功一次,累积至五次则记名待升。此外,依照旧例,每 参以八钱入官,兩钱当作奖赏。海口沿岸亦是查缉的重点。当时偷挖的私参多由海口前往山东登 州府销售,官方除了在奉天的旅顺及牛庄等海口严格查禁外,并令登州水师总兵拨派各兵于与奉天海口相对的登州及莱州加强查缉私参。
  这样的查缉行动不仅在嘉庆十五年展开,还一直持续到嘉庆末年。嘉庆十八年七月,喜明 上奏绥芬和乌苏里山一带連年巡察严密,已无刨夫夹带私人刨参之事,因此请求停派官兵驻冬搜查私参。从内阁回复喜明的奏折可看出,当时查缉私参已从固定定点改为机动的巡察。另外,嘉庆二十二年六月,有鉴于盛京每年秋天派侍郎带領官兵多人巡察海口已有成效,查无走私人参,盛京将军富俊遂上奏建议停派侍郎带员巡查海口,内阁因此下令原本的制度回归为由当地海口之城的守尉协領及州县厅员继续加强查缉私参。

人参四、中央与地方的角力:参务章程的论争
  秧参案发生后,东北的参务管理除了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处处可見国家权力的介入以外, 另外亦引发朝廷重臣与地方官员对参务章程的论争。各中央大臣纷纷提出各自对参务的改革意見,共计有吉林将军赛冲阿、大学士庆桂、钦差大臣英和及文宁等人提出了参务章程的改革。吉林将军赛冲阿于嘉庆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首先提出「参务章程十二款」,同年七月初二,大学士庆桂就立即逐条驳斥赛冲阿的参务章程修订草案,以下仅就此例說明当时中央与地方官员对参 务管理的看法极为悬殊。
  (1)赛冲阿首先要求有关烧锅办票一项改为核实交价,以省卖参交官的麻烦。赛冲阿认为烧锅承領参票,多是出资交给揽头代为买参交局,但后來演变为烧锅領票一张,就出钱二百二十千文交揽头代买,通常揽头所承缴的人参质量都不佳。官方限于时限,无参枝可换,不得不将就验收,这导致每年解进的官参的规格都不一致。他甚至明白点出解京的人参就只是作为预备赏给王公大臣之用,与其令烧锅領票买参,还不如令他们直接缴交银兩,这样可以免去揽头从中鱼目混珠。他举当时官参的售价为例,五等参一兩值银一百四十兩,而烧锅票一张应交五等参一兩二钱, 值银一百六十八兩,兩者的差距不大,赛冲阿的作法似乎是出于现实考量。但中央官员可不这么认为。大学士庆桂则转述嘉庆皇帝的意見,认为烧锅領票原意是要办参,若是不要求烧锅办参,只令他们交出票价,这样所交的银兩则没有正当的名目,于法无据。
  (2)自乾隆朝开始,有关参余银兩的问题以來就一直困扰着吉林的地方官。干隆时经大学士奏准,客商购买余参时,必须按照成色,上参每收银二十兩、中参收十六兩、下参收十二兩,以作为未能进山的卧票缺参及垫补刨夫塌欠之用。但这项措施容易造成各商唯利是图,每当交参收参余时,多有以上报中、以中作下的弊病。赛冲阿因此建议,每参若买参一兩,无论上、中、下的成色,一律收银十六兩。这些银兩除非遇到刨夫塌欠,实在无可追究者,才动用來归补缺额,其余则尽收尽解。庆桂大学士则 再度搬出圣谕,驳斥說赛冲阿此作法无疑是影射向來参商有以多报少之嫌。
  (3)赛冲阿建议每年的参余兩已是尽收尽解,该项目下有动用减票归公的项目,请求裁除,以归简易。但庆桂认为这是遵循旧例,何况赛冲阿所提的第二项并未通过,所以并不可行。
  (4)赛冲阿建议每年应进的四等参枝不应缺额,所有办进的官参倘奉驳回,应由原交刨夫变价完缴。贵庆则认为刨夫多是无业贫民,若要求赔偿,势必无力偿还,造成有名无实的狀况,反应该是由经手的将军及参局人员或 照时价缴银,或买参补额。
  (5)赛冲阿认为向來吉林、宁古塔办进大参应遵照以前的谕旨,无需办进,以防秧参作伪。庆桂则搬出嘉庆七年的上谕,表示随然不必另匣进呈大参,但偶而在山中寻获大枝人参还是可以随时进呈,不可隐匿;但没有,也无需种植秧参造假。
  钦差大臣文宁对赛冲阿的参务章程的意見和大学士庆桂的類似,他除了逐条驳斥赛冲阿的說法外,还对赛的另折奏片有不同看法。赛冲阿曾上奏称說刨夫因官府查禁秧参,怕領票入山后所采挖的官参无法如数,大多观望不前,并称刨夫向來需要铺户接济,后來因为积欠铺户,造成铺户不肯接济刨夫,最后使得放票短少。但文宁却认为:「秧参弊混全在揽头」。他的观察是:「现在秧参禁绝,領票何以更少,起其弊不在刨夫之裹足不前,在揽头等之有心挟制,以为秧参禁绝,则官参断不能足额,希冀仍准栽种秧参,其居心甚属可惡,本年短放参票,皆由于此。」在文宁看來,问题不是出在秧参,而揽头的从中宰控才是参票发放不足额的罪魁祸首。解决之道是吉林将军应当要将禁绝秧参对刨夫是有益无害,向他们倡导,并找寻殷实的铺户作保,照例动用参 余银接济刨夫。如此一來,刨夫不至于拮据,揽头亦不至于保持渔利。除了庆桂及文宁等中央官 员对秧参的看法与地方官员有完全不同的考量外,钦派侍郎英和的意見亦和赛冲阿的也有明显的 不同。这些中央官员在嘉庆皇帝的施压下,对于人参管理的办法大多是站在刨夫立场上设想,这和身为地方官的吉林将军赛冲阿似乎是站在身份地位较高的揽头及烧锅的立场考虑有所差異。

人参结语
  透过嘉庆朝的秧参案,我们可以看出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的东北经济开发——更精确 地說是人参的采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其中影响生态环境变迁的主要因素不是自然因素,而是官方的政策,尤其是国家权力对人参采集的介入。当我们把十九世纪初清政府对人参采集的政策放在更大的欧美学者的中国环境史研究或王利华先生所谓的社会生态史的脉络來看时,80或许得到的答案会和以往学者的研究有所出入。荷蘭莱顿大学Eduard B. Vermeer在〈清代中国边疆地区的人口与生态〉一文中曾提到:「有些学者相信,在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饥荒与人口压力的影响已大到使清廷无法再控制移民不去东北,并且以此作为中国人口过剩的证明。事实上,直到十九世纪下半葉,大规模移民都被成功地防制。在1860年禁令部分取消时,中国人口已因太平天国之亂下降很多。而允许汉人移民边区的动机是战略上加强或『实边』,而非腾空中国本部。在满州,由于它的幅员以及困难的条件,农业聚落从南边只是慢慢地扩张。公地首先开放,蒙古土地则比较晚。据估计在1914年只有四分之一的满州荒地被开垦。大部分是平原旱地农耕。因此殖民对环境的冲击仍相当有限。」81Vermee的结论认为,在清朝末年,政府支持东北移民,除了对吉林猎场的环境破坏的例子外,「移民实边」对环境的冲击仍相当有限。他的看法似乎忽略了 东北人参——尤其是秧参是观察生态环境和国家权力互动的另一个有趣的例子。
  对于清朝的中央官员而言,东北的盛京、吉林及宁古塔等地的参场人参产量的逐年减少,所要考虑的不是人参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问题,东北参场北移的现象日益严重,这可从嘉庆十七年(1812),清政府下诏令闲散旗丁前往吉林屯田的情况得知,《清史稿》提到:「八旗生齿日繁,亟宜广筹生计。朕闻吉林土膏沃衍,地广人稀,柳条边外,参场远移,其间空旷之地,不下千有余里,多属腴壤,流民时有前往耕植。」这些官员所担忧的反而是上缴官参足不足额,官参中掺杂的秧参数量多寡的问题,因此提出來改革方案大多是扩大参场或歇山的消极措施。当像吉林将军秀林这样的地方官员提出以秧参代替官参可增加参额数量时,就生态环境而言,或许未尝不是一种可以减少人为的破坏,多给一些野生的山参继续生长的机会,但当秀林提出种植秧参的建议的背后并非出自生态的考量,而是人参产量数字上的考量时,它所能带來生态平衡的作用也就相当有限。尤其是当中央官员、甚至皇帝都认为:「盛京、吉林、宁古塔等处产毓人参,地灵钟瑞,豈容已伪亂真」、「何必用人力栽养,近于作伪乎!朕向不服用参枝,但揆之物理,山内所产大参,其力自厚,若栽养之参,即服用亦不得力。」人参应该是野生的较佳,其余不管是移植栽种,或者是以种子播种的,这些人参都是伪造的,其质量自然是「滋味薄弱」及「非真参可比」。 但对民间而言,秧参的使用已相当广泛,深获医家及民众的喜爱,例如《植物名实图考》及载有:
  「今紫团参以垦为田,所見舒城、施南山参尚不及党参。滇姚州、麗江亦有参,形既各異,性亦多燥,为朝鲜附庸,陪都所产,虽属人功,而气味具体,人间服食至广,即外裔如缅甸,亦由京都贩焉。」陪都指的是盛京,该地所产的秧参深受民间肯定,不仅在北京贩卖,甚至还外销至缅甸。
  本文的研究只是清帝国的人参社会文化史研究的一环,嘉庆的秧参案不应只视为是清朝数百年的人参管理政策中的一个短暂变奏,它应该放在更大、更长时间的脉络下來看,唯有如此,才能更深入了解秧参案的底层意义,以及清帝国对人参管理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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