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参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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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参
 
  人参人参的药用价值被人类发现,其重要地位被肯定之后,需要量则日增。由于无计划无止境的索求,人参资源在乱采乱挖之下遭到严重破坏。在人参资源日趋减少、需用量却不断增长的矛盾中,为满足药用,则必须寻求新的途径。摆脱单纯依赖野生资源,确保人参供应的最好办法,就是变野生为家植,发展人参栽培生产事业。

人参古代中国人参栽培
  从本草文献和历史书籍中,可以见到人参栽培史料,与我国历史上记载“人参生上党”是相并行的。当上党地区人参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保证需求时,人参栽培在上党地区已经开展。据《晋书.石勒别传》记述,出生于上党地区武乡的石勒(274-333),在其园圃中栽有人参。“初勒家园中生人参,葩茂甚盛”。武乡于西晋时设置为县,位于今山西省榆社县北。晋及十六国时代,石勒称赵王,在历史上较有地位,这种在自家园中栽培人参的记述是可信的。石勒出身卑微,又有行商和征战的经历。只有在其有一定的地位之后,对其家乡上党地区主产的具有奇异疗效的人参,产生怀念之情,进而在其家园圃中栽培,除寄以乡情之外,更能保证其享用。人参是多年生草本植物,至少栽培五年以上才能保证药效,且对栽培条件要求十分苛刻,只有在较稳定的环境下,才能培植成功。石勒园中栽培的人参,应是在石勒具有相当的地位和较好的栽培条件下的产物。据此文字记载推算,中国栽培人参当始于一千六百余年前。
  栽培人参的较为系统的资料在历史上尚未发现,但散见于文学作品或农业书籍中的记载却并不少见。唐代文学家陆龟蒙(?-约881)《奉和袭美题达上人参药圃》一诗中记载了在药圃中栽培人参的繁盛情况,说明唐代人参栽培技术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善的水平。
  宋代,在钦定文斋咏物诗选中,载有大诗人苏轼(1057-1101)《小圃人参》诗一首(陆、苏诗的全文见“中国人参文化”部分),苏诗中之“小圃”应是具有相当规模、专门栽培人参的药园。诗中对当时人参栽培现状情景交融的描述,反映出宋代对人参栽培已经形成了专门的技术,达到可以在相当大的面积上种植人参的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移根到罗浮”的诗句,说明人参在罗浮山已安家落户,这在人参栽培史上是一个创举。
  罗浮山,位于广东省东江的北岸,在北纬23℃~24℃之间,涉及今增城、博罗、河源各县市,呈东北一西南走向,长达一百余公里。主峰飞云顶高达1282m,是我国南方的名山之一。在博罗县城西北,多瀑布、泉水,风景幽美,道教称为“第七洞天”,东晋葛洪曾修道于此。前已述及,在世界范围内公认,人参在地球上分布于东北亚北纬33℃~48℃之间。在宋代,我国已能把人参移到北纬23℃~24℃间的罗浮山上栽培,这是人参栽培史上一大突破。人参在我国南方高山区的冷凉环境条件下生产,这与当代在云南、广西、福建等省区栽培人参获得成功,确有异曲同工之妙。
  元代,王帧著《农书》“农桑通诀”中,在授时篇里载有“授时图”,图中列有“耕参地”一项,指明耕参地应在农历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进行,可知此书把“耕参地”视为栽培人参的重要措施。王须为元代著名的农学家和活版印刷术的改进者,字伯善,山东东平人,元贞元年至大德四年(1295~1300)间,在旌德。永丰做县尹时,提倡种植桑、棉、麻等经济作物和改良农具,撰写《农书》三十七卷(现存三十六卷),其中反映出大面积栽培人参的农事活动及其具体要求,说明元代在人参栽培技术上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明代,上党地区已无人参可采。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记载:“上党,今潞州也。民以人参为地方害,不复采取。”当时,为了保证药用所需,便积极组织人参货源,大量输入辽参,达到“今所用者皆为辽参”的水平。除了辽参以外,栽培人参也供应医疗所需。李时珍记载人参“亦可收子,于十月下种,如种菜法”加以生产。明代用人参种子繁殖来发展人参栽培事业,是人参栽培史上的一大进步。《本草纲目》所反映的人参栽培季节与现代人参栽培的“参时”规律,颇有相近之处。而“如种菜法”的记述虽嫌简略,但在农作物栽培中,历来以蔬菜种植技术甚为精细,借此可以了解,明代人参栽培技术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人参清代中国人参栽培
  清代,中国人参产区集中在东北地区,清朝统治者视长白山地区为其祖居宝地,对产于长白山的人参视为奇珍。为了垄断人参的采集和经营,清朝统治者曾采用“八旗分山采参制”;后来实行“封山政策”。“放票采参制”、“招商承办采参制”。但始终未能解决人参资源迅速破坏、药源十分紧缺的问题。为了弥补自然资源之不足,逐渐兴起了家植、家养人参的栽培活动。但是,清朝上 下统治者均视园参(又称“秧参”)为“充货”、伪品,使之处于被“剿灭”的地位。正因为如此,清代栽培人参的正面资料很难见到。以下引述清地方官员的关于验收人参和清剿栽培人参活动的报告,即可了解清代人参栽培业的一斑。
  嘉庆十五年(1810),内务府对缴纳到中央部门供最高统治阶层应用的人参,在验收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写到:“上次验收官参,系会同稽查御史,令各该解员眼同拆封,并填传经纪铺户人等认看。”所验结果是:“宁古塔秧参尚止一斤有余,盛京十居其六,吉林至好参不及一成。盛京四等以上参,六斤内亦有秧参二斤;吉林四等以上参三斤二两,大枝参十两竟全系秧参。”可知,在清代的中、晚期,人参栽培业已相当发达。但是,清朝统治者及其爪牙们视栽培人参为大敌,采用极为愚昧而野蛮的手段,对人参栽培业进行摧残。例如,嘉庆十五年(1810)八月,吉林将军赛冲阿向清朝当时最高统治者陈奏:“至秧参一项因数年以来未能查明杜绝,是为作伪,纷纷混杂充斥,兹钦圣训,大张告示,不准掺和交官,查出定予严咎,即民间买卖不犯,亦所必惩,悼商民共知秧参为违禁之物,买者不徒费资财,卖者亦不敢公然出售,正本清源,询为杜绝秧参之良法。”赛冲阿如此按“圣训”查禁秧参,实为徒劳之举,人参栽培业仍在按市 场需要,在深山僻壤渐次发展,他在陈奏中哀叹:“吉林等处近年栽种秧参肆行无忌,”在盛京境内“明目张胆,毫无畏惧”。“不但在境内培养,并有沿及附近山场之处”。这本是人参栽培趋向普及、人参药源有所保证的重要历史过程,值得欣喜和赞赏的新局面,然而,清朝统治者们对此却十分愤恨和恼怒,竟严令地方官员不择手段地对人参栽培业加以查禁、摧残和打击,乃至发展成“往往官役带兵清沟,用火焚烧”。赛冲阿亲临查验焚烧。捣毁人参栽培现场后,给清廷的奏折中写到:“带同兵先在吉林迄东距城二千余里的营城于地方,查有烧毁棚厂一处,其栽参棚于地基尚可辨认。”“又于乌鸡密西北川、干沟子、鸡冠崖等处,共查有烧毁棚厂四处。”“查得东路亮子山等处共有拆毁栽参棚厂六棚。‘喧得上江辉发河等处共有已毁参棚厂五处。”这些资料显示,此期人参栽培事业已有大面积的发展;赛冲阿向清廷的奏折,已成为摧残人参栽培业的罪恶记录。
  在人参栽培业势不可挡地快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规模经营,出现了大面积栽培人参的“人参营”。至清代后期,秧参的产量日渐超出野生人参,吴其浚(1789~1847)在《植物名实图考》中记载,秧参不仅供国内需要,而且部分销往国外。至光绪七年(1881),清政府财政十分困难,已无力官办参业,在野生人参资源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吉林将军铭安请求清廷“弛禁秧参,与诸草药分别抽收税课”,“筹办经费,安插流民”。清政府批准了铭安的请求,摧残人参栽培业二百余年的愚蠢行为方得到解除。在长白山区对人参栽培“开禁”,并借以扩大清政府财源(征税)的情况,见于辽宁省宽甸县振江乡石柱子村的《爽公德政》碑上。碑文记载了在清光绪十八年(1892)之前,这个地区的人参栽培业早已形成特有的产业(现在仍有“石柱子参”商品投放市场),是维持当地居民生计的重要财源。但在纳税中,贪官污吏巧取豪夺,鱼肉百姓,因而发生了民告官的斗争。上层统治者为平息民愤而实行了“德政”,便出现了这“颂德”石碑,留下了真实的史料。
  清代医家唐秉钧撰《人参考》中记述的“秧参”栽培方法相当先进,有些栽培技术至今仍在应用:在栽培人参的参园内先“掘成大沟,上搭天棚,使不日,以避阳光,将参移种于沟内,二三年内始生苗,将劳掘出倒栽地下,以其生殖力向下,故灌芦头,使其肥大,以状美观,七八年间即长成”。“种参之圃名曰参营,凡三种:一为苗圃,发参苗用;一为第一本圃,发苗后移种用;一为第二本圃,移栽三年后再行移栽用。地址择向阳斜地面,每圃垒士为畦,高二尺,宽五尺,用质软、色黑的腐殖土,施以牛马粪,搅周有细,每畦距三尺,以资排水,而便人行。每畦周围树木架,盖上木板,前高后低,以便流水,称板子营。每年可在春秋雨季揭板向阳三五次,放雨一二次,皆有程期”。对人参施肥也有较细致的记载:用“人粪尿。木灰、堆肥,每亩地用木灰五六百两,堆肥三四百斤,人粪尿四五百斤。用三分之一做基肥,另三分之二做补肥,分三四次施之,以助其生长”。《人参考》中所述诸多人参栽培技术,是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重要记载。

人参解放前的中国人参栽培
  解放前的中国人参栽培业,在吉林省通化地区甚为兴盛,陈福增等编著的《抚松县人参志》中反映,民国初年抚松县有栽培人参专业户470余家,年产人参35000kg,占全国产量的70%。据《抚松县政概况》记载,民国七年(1918)全县产干品人参达200000kg,抚松县已名副其实地成为中国“人参之乡”。 1929年,抚松种植面积达400 oh。,种参户有700多户,产水参700000kg,约折合干参200000kg。民国十七年(1928),《辑安县志》载:“园参为人工栽培者,选山坡地作畦,每畦宽三尺六,长二支五,秋末播种,明年初夏苗长。畦边相间置木桩,上盖苇帘,宽五尺,避日光,并遮大雨。畦上土常松,不令生草。越二年另垦生地作畦,仍于秋末我之。越二年再垦生地栽之,此曰小中货。越二年另栽,曰大中货,再栽二年,仍旧法移植,曰大货,又越二年即可出售。”一个栽培周期,大约需8~10年,此与当今“石柱子参”、“边条参”的栽培过程相近。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东北并建立伪政权后,实行法西斯统治,为打击抗日力量,在山区强制推行“集团部落”,合并村屯,实行“杀光。抢光。烧光”的三光政策,使长白山区人参业大受摧残,急剧衰落,到1935年,抚松县园参产量下降至140000kg,人参业逐渐走向破产。1938年,日本人写的《长白山综合调查报告》中载,抚松县全县仅产园参6000 kg。 1940年产量有所回升,各种人参总产量为13000 kg,1944年产水参87500kg(约合干品人参25000 kg)。

摘自:《中国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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